物業回應將業主標注為“刁民” 物業回應將業主標注為“刁民”
作者:chunzhi 發布時間:2022-10-25物業回應將業主標注為“刁民”,物業管家將業主備注為“刁民”
湖南長沙,一小區業主群里亂了套。原因是6棟的物業管家往群里發了一個表格,上面標注著多位業主是“刁民”,還有一些業主“在群里負面發言多”,還有一些業主是向物業投訴過噪音、衛生、違建等各種問題的。
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這相當于物業私下給業主記了1個“小本本”,目的到底是方便管理還是什么的我們就不得而知了。面對這樣的標注,業主們自然群情激憤,要在群里討要個合理的說法。這時,物業管家也發現自己發錯了。
他趕快向業主解釋,這是自己要發給大管家的表格,不小心發到群里了,連連道歉,還懇求大家刪除此表格。這樣的解釋沒有奏效,接著就有業主追問道:“這個滿意度調查我記得你還是在我家報備上去的,我在群里發表什么負面言論了,請你整理一下,給我們一個滿意答復。”
但該管家表示,這個表格不是自己制作的,上面的標注是上任管家填上去的,自己只是用這個表格發給別人,結果錯發到群里了。雖然他已經向業主表達了歉意,但還是會面臨公司的處罰,結局很有可能是被開除。
發生了這樣的事,物業公司沒有責任嗎?他們的工作人員表示,這不是公司行為,是上任管家的個人行為,對方早已離職,目前公司仍在積極處理此事,并且承認其中有工作失職的部分。
令很多業主意想不到的是,自己在不知不覺中已經進入了為自己服務的物業公司的“黑名單”,哪怕自己只是曾經為維護權利提過一點小小的意見,對方可能就認定了自己是“刺頭”、“不支持工作的反對派”。
@君子法之原 以案說法:
1。物業管家將業主標注為“刁民”等貶義概念,并讓外人所知,侵犯了業主的名譽權。
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是服務合同關系,業主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提供服務。當服務提供者不再有服務意識,甚至將業主劃分為三六九等,這樣的行為就觸及了底線。業主有監督權,可以對物業的服務提出意見。
物業將這樣的業主認定為“刁民”、“刺頭”,是對業主名譽的貶損,尤其是還將這樣的表格發布在人數眾多的業主群里。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屬于侵權行為,業主有權依據《民法典》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2。物業管家將帶有業主個人信息的表格發在群里,還侵犯了業主的隱私權。
我們從表格中可以看到的信息包括業主的姓名、所在城市、小區名稱、樓棟及門牌號、是否為敏感客戶等,這些信息里業主的姓名和住址屬于個人隱私。
根據《民法典》第1032條的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侵犯隱私權的,需要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嚴重的,還可能觸犯《刑法》,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