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額達30億 內蒙古一官員獲死刑 內蒙古反腐敗案
作者:chunzhi 發布時間:2022-09-28涉案金額達30億 內蒙古一官員獲死刑,內蒙古反腐敗案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李建平一審被判死刑,該案在2019年被稱為“內蒙古反腐敗斗爭史上迄今第一大案”,涉案金額30億余元。
據央視新聞最新消息,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李建平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對被告人李建平以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李建平貪污所得及孳息、挪用公款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對其受賄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對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建平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的職務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國有資金14。37億余元,其中2。89億余元尚未實際取得。2009年至2014年,李建平利用擔任呼和浩特春華水務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及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財物共計5。77億余元。2006年至2016年,李建平本人或伙同他人挪用國有公司公款共計10。55億余元,其中4。04億余元案發前尚未歸還。此外,李建平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趙文遠(已判刑)長期交往、關系密切、相互勾結;李建平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拆遷工程、收購土地、安排工作等方面縱容以趙文遠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建平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污所得中部分用于賭博或轉移境外,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李建平一人犯數罪,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李建平,男,漢族,1960年5月出生,河北省霸州人,大學文化,1982年8月參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他早年曾在內蒙古電子學校、內蒙古電子工業局團委、內蒙古啤酒廠、呼和浩特市體改委等處工作,1996年3月起進入呼和浩特水務系統工作,并于2004年6月起任呼和浩特市水務局黨委書記、局長兼春華水務公司董事長。2011年3月,李建平履新呼和浩特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
2018年9月李建平被查,2019年8月內蒙古紀委監委公布了李建平被“雙開”的消息。
通報指出,經查,李建平理想信念完全喪失,黨性原則蕩然無存,行為底線全面失守,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占用下屬單位車輛,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未經批準多次出入國(邊)境;毫無紀律和法律意識,把分管領域當成“私人領地”,要求下屬公司為私營企業提供辦公場所并進行裝修,把下屬企業當成自己的“錢袋子”和“提款機”,指使下屬國有公司挪用專項資金,在購買住房過程中侵犯國家利益。長期“亦官亦商”,與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氣,大肆非法攫取巨額經濟利益。生活腐化墮落,多次到境外賭博,造成不良影響。
同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召開全區警示教育大會,觀看警示教育片《迷失初心的代價》,通報部分黨員領導干部違紀違法案件及教訓警示。其后出版的《中國紀檢監察報》透露:上述教育片一開始就介紹了內蒙古反腐敗斗爭史上迄今第一大案——李建平案。經查,李建平(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嚴重違反六項紀律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且在黨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斂、頂風作案,就在其被留置調查的當天,按照計劃還有一筆巨額資金即將轉入其個人設定的賬戶,由于布控及時未能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