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辦法 工傷預防費使用新規!
作者:macai 發布時間:2017-08-24 17:45:58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辦法,工傷預防費使用新規!
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辦法,工傷預防費使用新規!
人社部近日會同財政部、國家衛計委、安監總局等部門聯合印發了《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工傷預防費用于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宣傳和培訓,降低工傷事故傷害和職業病的發生率。
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能力和儲備金留存的前提下,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原則上不得超過統籌地區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3%。因工傷預防工作需要,經省級人社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可適當提高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比例。工傷預防費使用實行預算管理。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工傷預防工作需要,將工傷預防費列入下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
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辦法,工傷預防費使用新規!
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更好地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進用人單位做好工傷預防工作,降低工傷事故傷害和職業病的發生率,規范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和管理,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傷預防費是指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中依法用于開展工傷預防工作的費用。
第三條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工作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計生、安全監管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工傷預防費用于下列項目的支出:
。ㄒ唬┕鹿屎吐殬I病預防宣傳;
。ǘ┕鹿屎吐殬I病預防培訓。
第五條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能力和儲備金留存的前提下,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原則上不得超過統籌地區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3%。因工傷預防工作需要,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提高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比例。
第六條工傷預防費使用實行預算管理。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工傷預防工作需要,將工傷預防費列入下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具體預算編制按照預算法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財政、衛生計生、安全監管部門以及本轄區內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傷事故傷害、職業病高發的行業、企業、工種、崗位等情況,統籌確定工傷預防的重點領域,并通過適當方式告知社會。
第八條統籌地區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根據本地區確定的工傷預防重點領域,于每年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前提出下一年擬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向統籌地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報。
第九條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衛生計生、安全監管等部門,根據項目申報情況,結合本地區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和工傷保險等工作重點,以及下一年工傷預防費預算編制情況,統籌考慮工傷預防項目的輕重緩急,于每年10月底前確定納入下一年度的工傷預防項目并向社會公開。
列入計劃的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周期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條 納入年度計劃的工傷預防實施項目,原則上由提出項目的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負責組織實施。
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可直接實施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直接實施的,應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的,應當參照政府采購法和招投標法規定的程序,選擇具備相應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工傷預防服務,并與其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服務協議、服務合同應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可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安全監管部門參照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從具備相應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中選擇提供工傷預防服務的機構,推動組織項目實施。
參照政府采購法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其費用低于采購限額標準的,可協議確定服務機構。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提供工傷預防服務的機構應遵守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ㄒ唬┚邆湎鄳獥l件,且從事相關宣傳、培訓業務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場信譽;
。ǘ┚邆湎鄳膶嵤┕A防項目的專業人員;
。ㄈ┯邢鄳挠布O施和技術手段;
。ㄋ模┮婪☉邆涞钠渌麠l件。
第十二條對確定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服務協議或者服務合同的約定,向具體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組織支付30%—70%預付款。
項目實施過程中,提出項目的單位應及時跟蹤項目實施進展情況,保證項目有效進行。
對于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直接實施的項目,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第三方中介機構或聘請相關專家對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評估驗收,形成評估驗收報告;對于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的,由提出項目的單位或部門通過適當方式組織評估驗收,評估驗收報告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評估驗收報告作為開展下一年度項目重要依據。
評估驗收合格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余款。具體程序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工傷保險業務經辦管理等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情況和工傷預防費用使用情況,接受參保單位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四條工傷預防費按本辦法規定使用,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的,對相關責任人參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服務質量不高的,三年內不得從事工傷預防項目。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存在欺詐、騙取工傷保險基金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安全監管等部門應分別對工作場所工傷發生情況、職業病報告情況和安全事故情況進行分析,定期相互通報基本情況。
第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會同財政、衛生計生和安全監管等行政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企業規模的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辦法,工傷預防費使用新規!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