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分手女方以流產為由拒退彩禮 分手后以流產為由拒退彩禮
作者:chunzhi 發布時間:2022-10-14情侶分手女方以流產為由拒退彩禮,分手后以流產為由拒退彩禮
黑龍江五常市,小李與小燕因打工相識并相戀。后小燕未婚先孕,兩家商量結婚事宜,小燕向小李索要彩禮20萬元,并同意按照農村習俗舉行結婚儀式,隨后小李通過銀行轉賬給小燕10萬元。因覺得現在要孩子有點早,雙方商議在醫院做了人工流產手術。一年后,小李父親病故,家庭條件惡化,但小燕依然提出要買房買車,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導致分手。
現小李將小燕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全部彩禮10萬元。而小燕認為,是小李家庭變故導致了分手,兩人同居期間存在著共同花銷,自己還為小李做過流產手術,需要精神損失賠償,故不同意退還彩禮。
一、小燕是否應當返還彩禮?
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中規定了,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查明屬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其中,后兩種情形要求必須以離婚為前提。
本案中,小燕和小李已經分手,雙方雖然已經舉辦過婚禮,但是并沒有登記結婚。所以,小燕應當返還彩禮,這與因誰的原因未能登記結婚沒有關系。
至于返還的數額,法院一般會根據實際使用情況,考慮雙方同居期間的必要消耗、籌備婚禮的實際支出等多方因素,綜合決定返還的金額。本案中,法院最終判決小燕返還小李彩禮6萬元。
二、小燕是否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法律規定,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是對方構成侵權,而構成侵權通常要求對方主觀有過錯和存在侵權行為。
一般來說,戀人同居期間,女方流產,分手后要求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這是因為,成年男女同居是自愿行為,法律并不禁止。戀人之間即便是造成了流產的后果,雙方也互不承擔責任。
本案中,小燕和小李是正常交往的情侶,自愿同居。小燕懷孕后,雙方商議選擇了流產,這種情況下男方本身沒有過錯,并非侵權,也就不承擔所謂的賠償責任。